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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5-01-13
【实施时间】 1995-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8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加强古籍整理今译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国家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全国各出版社:
  
  近年来,古籍整理与出版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有一些出版社不顾条件和分工,竞相安排出版古籍整理图书,特别是大型古籍整理今译图书。由于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专业性很强,而这些出版社缺乏古籍整理的业务基础,还有的出版社责任心不强,致使出版的古籍今译图书质量低劣,文化界、学术界、出版界对此反映强烈,呼吁不要出现“今人整理古书而古书亡”的局面。
  
  古籍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文字载体,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关系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大业,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大业,也关系到满足人民对传统思想文化日益提高的需求,是我国出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促进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向质量效益为主要特征阶段的转移,提高古籍今译图书的质量,促进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进一步繁荣,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古籍整理今译图书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要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出版方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古籍整理今译图书出版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古籍整理今译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出版社要认真选择组织从事古籍整理今译的作者,编辑人员要具备较为全面的文、史、哲知识修养,特别是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决克服“快译、快出、快赚线”的思想。
  
  二、出版古籍整理今译图书要坚持出版主专业分工的原则。专业古籍出版社或设有古籍整理编辑室的出版社可以出版文、史、哲等各类古籍今译图书。中央和地方其它专业出版社(含高校系统和军队系统出版社)只能出版与本专业一致的古籍整理今译图书。
  
  三、出版古籍整理今译图书要实行专项报批制度。出版古籍今译图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出版社与作者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与通力合作才能完成。除专业古籍出版社外,其他出版社出版古籍今译图书,选题均须专项报批。报告要说明整理(今译)者、责任编辑的专业水平。选题专项报批程序:①中央出版社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②军队系统出版社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署审批;③地方出版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署审批;④大学系统出版社(在京地),经大学出版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署审批,在地方的大学出版社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署审批。
  
  四、凡违反本规定出版古籍今译图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没收利润、罚款等处罚。凡内容质量低劣的,将按照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暂行)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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