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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3]司公函158号
【颁布时间】 1993-12-25
【实施时间】 1993-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8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复函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川司公函(93)082号《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请示》收悉。对于为出国或去港澳定居、学习、工作等,而申办原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公证,公证处能否受理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事实,我公证处不应办理实体性公证。可建议当事人向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所在国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在香港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由具有国际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
  
  如当事人不便向境外申办上述公证,公证处可应当事人请求,按照《公证书格式(试行)》中第四十九式证明书格式(之七)为其出具学历、学位证书影印件和原件相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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