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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12-24
【实施时间】 1993-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8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非因公致伤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三、警衔的降级
  
  (一)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二)人民警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四、警衔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带警衔标志。
  
  (二)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五、警衔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刑罚、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六、警衔晋级培训
  
  人民警察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需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部署;警督晋升警监以及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公安部统一部署。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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