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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93]国烟纪监字第13号
【颁布时间】 1993-06-17
【实施时间】 199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印发《关于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
  
  现将《关于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试行。并请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以便充实完善。
  
  附件:
关于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和其他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烟草行业改革,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1.支持企业在坚持《烟草专卖法》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用好、用足中央和上级机关给予烟草企业的各项政策。对于正确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大胆进行改革的,要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于在执行政策、法律、法规过程中,因政策、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不太明确或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出现问题的,要帮助总结经验教训;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政策、法律、法规的,必须严肃查处。
  
  2.支持企业正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条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对于依法行使上述权利而被免职、处分或遭受诬陷、打击、迫害的,在澄清是非的基础上,要予以保护;对于截留、限制企业合法权益,或干扰、阻碍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的,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3.支持企业拒绝任何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摊派,支持企业抵制各种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和考核。对于强行摊派、检查、评比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帮助企业解脱;对企业参加的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4.支持企业厂长、经理按照条件和程序,提拨、任用干部,依法及依有关规定,处分、辞退、开除违纪职工,撤销、免除和调整所管干部的职务。对任人唯亲、私招乱雇、乱惩滥罚,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进行查处。
  
  5.支持企业依法行使投资决策权和留用资金支配权,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择项投资、兴办第三产业等;对于企业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支持企业在坚持“两个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内,按规定自主使用、分配工资和奖金。尊重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提倡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兴办职工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严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走帐或走假帐,利用帐外“小金库”或其他非正常资金渠道,滥发奖金和实物。
  
  7.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举办庆祝活动。反对以庆祝活动的名义,滥发财物、铺张浪费、大肆挥霍等。
  
  8.企业应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的信誉等来增强竞争力,不得用给对方提供各种好处费的形式来推销产品,也不得在购销活动中接受对方的各种好处费。对在经营活动中表现好的、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其他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已经收取的各种好处费,应作为企业收入全额上交,对隐瞒不交的,以贪污受贿论处。对收取好处费,使企业蒙受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9.企业对参加各种订货会、展销会、业务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的客户,以及前来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参观学习的上级主管机关、兄弟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食宿,应本着“必需、适度、节约”的原则,按照本地区、本单位的规定标准进行接待。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搞超标准吃喝、巧立名目吃喝、私事公费吃喝及公费旅游等。
  
  10.企业为搞活生产经营、提高产品及企业的知名度,可以按照规定,制作小额的广告宣传品。企业可向业务关系户及有关人员赠送样品烟、烟草广告宣传品、小额纪念品等,但必须管理严格、手续完备。不准滥做广告宣传品、不准发送代币购物券,更不准借业务活动之机,违反国家及企业规定,向客户个人赠送礼金或高档贵重物品,或利用发放样品烟、广告宣传品、纪念品等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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