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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人[1993]第42号
【颁布时间】 1993-04-29
【实施时间】 1993-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2.开展多种经营和开办“第三产业”。
  
  3.企业集团在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其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的具体生产任务的分工及方式,由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企业集团的隶属关系
  
  1.专业化企业集团,主管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地区性企业集团,主管机关为省级烟草专卖局。企业集团归哪一级管理,其计划在哪一级单列。
  
  2.专业化企业集团的经理、副经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任免;地区性企业集团的经理、副经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任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企业集团的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集团任免或聘任(解聘),报主管机关备案。
  
  3.企业集团实行经理负责制。核心企业的管理机构行使集团的管理职能。企业集团的机构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据《企业法》和《条例》的精神,自行确定机构设立或撤并,自行决定人员的接收和裁减,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4.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劳动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在不突破企业集团工资总额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分配形式,报主管机关备案。
  
  5.企业集团在财务核算上,实行集团统一管理。目前,暂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和税收渠道上缴税利。烟草行业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利润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对财政部。
  
  6.企业集团设立党委(或党组),党委(党组)的职责按《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仅适用于组建企业集团。组建联营性质的其他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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