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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 2004-02-03
【实施时间】 2004-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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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宣传组。
  
  1.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3.审查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新闻稿件和出版物,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短信息管控的意见并组织实施。4.组织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六)外事组。
  
  1.负责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涉外问题,协调涉及台港澳地区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事务。2.收集和反映国(境)外包括国际组织对中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反应等信息。3.指导和督促落实对我国派出人员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以及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问题的侨民的保护工作。4.督促和推动我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实事求是地通报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情况。5.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各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类似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经验和做法。6.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外交、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政策建议。7.负责接受通过我驻外机构的捐赠事宜。8.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七)办公室。
  
  1.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2.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完善。3.负责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保密、监察工作。4.组织好农业部门与卫生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负责防治人染禽流感的组织协调工作。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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