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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7号
【颁布时间】 2004-01-16
【实施时间】 2004-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价格持续上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发展生产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
  
  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建设作为实现煤矿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健全法制,完善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及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装备的更新,尤其要加大“一通三防”设备技术改造力度,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各项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四是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评估。通过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控,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三、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防死灰复燃。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所有煤矿逐个进行审核,凡有一项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瓦斯治理措施制定与执行情况,井下火灾、透水等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以及煤矿超能力生产等问题要加强检查,凡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管理,对隐患未整改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监察,严格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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