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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3]价费字163号
【颁布时间】 1993-04-01
【实施时间】 1993-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近年来纸张、印刷和运输等价格上涨,烟草专卖许可证印制、颁发成本增加。经研究,对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每证二百元;
  
  2.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每证六十元;
  
  3.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二十四元,个体工商户每证十二元;
  
  4.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一百元;
  
  5.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五十元;
  
  6.临时许可证,每证十元。
  
  二、专卖许可证证收费收入属于规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五年换证、收费一次,各年度之间收支不平衡,根据“以收抵支,多余上交财政”的原则,于期初编制五年收支的总概算,并编制每年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同意,作为收支控制总额,期末将收支情况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同财政部进行清算,结余部分上缴财政。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管理,五年收支总概算及分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按时上报。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总额的10%,用于全国性专卖管理业务的开支。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烟草专卖局留用比例,由各省级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和烟草专卖局酌情制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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