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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103号
【颁布时间】 2003-12-23
【实施时间】 2003-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三)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0.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当前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钢铁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指导和引导。
  
  三、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钢铁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处理。对未按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用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钢铁企业用地管理。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部门,对2000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
  
  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窗口”指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信贷审核。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各项市场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要继续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六、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工作
  
  各地特别是近几年钢产量增长较快的地区,要在近期内对已建、在建、拟建钢铁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以及违法生产“地条钢”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已征用土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得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申请,海关对未经审批的项目引进设备一律不予免税,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定为违规或越权审批的项目,应通知海关对其已免税的进口设备补征相应税款。
  
  
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总局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电解铝工业既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行业,也是高投入、高能耗、环保影响大、资源依赖性强的行业。近几年来,由于受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以及国际市场氧化铝价格一度暴跌、电解铝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和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电解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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