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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101号
【颁布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严格遵守评估执业准则和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诚信执业,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中介服务。
  
  (三)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改进和加强各评估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为了有利于各评估专业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协调发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行业协会自主协商,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我国评估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规范评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协调各专业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执业规则,研究提出加强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评估行业法律法规的研究草拟工作等。
  (四)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
  
  为依法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在总结国内外评估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应明确评估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方式,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管理职责,以及评估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五)组织开展一次评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全面检查。
  
  2004年6月底以前,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评估机构是否彻底脱钩改制。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有关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述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8月底之前,财政部要将有关整顿、规范和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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