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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02-15
【实施时间】 1993-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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