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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394号
【颁布时间】 2003-11-24
【实施时间】 2004-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接上页]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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