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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标 档 │ 职务工资 │ │ 级别工资 │基础│工龄│ │ 准 次├──┬──┬──┬──┬──┬──┬──┬──┬──┬──┬──┬──┬──┬──┤ ├──┬────┤工资│工资│ │职务 │1 │2 │3 │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级别│工资标准│ │ │ ├──────┼──┼──┼──┼──┼──┼──┼──┼──┼──┼──┼──┼──┼──┼──┤ ├──┼────┼──┼──┤ │主席 │1150│1270│1390│1510│1630│1750│ │ │ │ │ │ │ │ │ │一 │1166 │230 │ │ │副主席 │ │ │ │ │ │ │ │ │ │ │ │ │ │ │ ├──┼────┼──┤ │ │总 理 │ │ │ │ │ │ │ │ │ │ │ │ │ │ │ │二 │1030 │230 │ │ ├──────┼──┼──┼──┼──┼──┼──┼──┼──┼──┼──┼──┼──┼──┼──┤ ├──┼────┼──┤ │ │副总理 │940 │1045│1150│1255│1360│1465│1570│ │ │ │ │ │ │ │ │三 │903 │2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