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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3]97号
【颁布时间】 2003-09-04
【实施时间】 2003-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民航总局[2003]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和部署,明确有关各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同时,稳步实施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在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稳步实施。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机场自主经营、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设立精干高效的民航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航空业进行监管。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用,促进机场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机场管理体制。
  
  二、机场移交范围
  
  (一)现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宁夏、青海等17个民航省(区、市)局和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与其管理的机场实行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现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的广东、四川、陕西、辽宁等4个省的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与民航省局分离的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等5个省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机场或在机场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由民航中南空管局代管的珠海、襄樊、宜昌航务管理站一并移交所在机场管理。
  
  (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所属机场继续由其管理。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机场(含首都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机场由民航总局管理。
  
  (三)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撤销民航各省(区、市)局,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建机场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统一管理省(区、市)内机场。机场管理公司组建方案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报民航总局备案。机场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业务范围不清或者有交叉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业务性质,借鉴国内外有关机场的做法,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
  
  (四)机场移交事宜由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接洽办理,并签署机场移交书,作为机场移交和责任转移的法律依据。
  
  三、组建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宁夏、青海等23个省(区、市),以及大连、厦门、深圳设立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内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的北京、辽宁、上海、广东、四川、陕西、新疆等省(区、市)的民航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工作,由地区管理局负责。
  
  (三)监管办的组成人员,主要从原民航省(区、市)局、航空公司和机场从事飞行、机务维修、机场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中调配,逐步配齐。
  
  (四)调配进监管办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办理。
  
  四、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一)在组建监管办和与机场分立时,要合理划分资产,既要保持机场运行业务和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又要为监管办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划分,要以经审计的2002年度民航省(区、市)局(机场)财务决算为依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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