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整治重点。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要选择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相关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作业方式落后且已引发职业病危害,或具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经济实体,依法予以打击。 (二)宣传教育。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在专项整治中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同时,开展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农民工手中,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切实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坚持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四)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要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准入关。要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和沟通,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联系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对敷衍塞责、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报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