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66号
【颁布时间】 2003-07-14
【实施时间】 2003-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

[接上页]

  四、稳定劳动关系,及时处理劳动纠纷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国家劳动用工和福利政策,及时处理劳动纠纷,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要教育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非典型肺炎康复者、疑似患者,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要监督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工资或者生活费,及时支付患非典型肺炎或者疑似非典型肺炎职工接受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者病假救济费、按出勤支付被隔离人员隔离期间的工资。
  
  五、积极帮助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对疫情地区、部分困难企业在限定时段内减免部分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对民航和旅游企业短期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政策措施。有关地方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市场信息等多种措施,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尽快克服困难、恢复生产经营。
  
  六、抓紧清理为防治非典型肺炎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好临时征用财物的清退和补偿工作
  
  各地方要根据防治疫情的实际需要,对为防治非典型肺炎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对不需要继续保留的,要立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照《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一号)》(国办发明电〔2003〕25号)的要求,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防范乱强制、乱处罚、乱收费现象的发生。要做好在防治期间临时征用财物的管理和维护,并随着疫情的平缓,抓紧清退所征用的财物。房屋、交通工具在被征用期间经过改造的,除被征用人同意保留现状的外,一般要先恢复原状再予退还。征用财物被损坏后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有状态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归还的,或者被征用人因财物被临时征用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用财物在被征用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有关地方财政负担。
  
  七、认真对待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
  
  要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解决矛盾、纠纷。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民事合同纠纷,切忌粗暴干涉和简单处理。要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方便。
  
  各地方、各部门在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7月14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