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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61号
【颁布时间】 2003-07-07
【实施时间】 2003-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7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
  
  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
  
  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重组、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
  
  (三)财务会计部。
  
  拟订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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