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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再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保险中介监管部。 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国际部。 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法规部。 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 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 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 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 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 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40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主席助理2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及首席精算师、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行、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交流相关信息,协调有关政策。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派出机构及其编制另行核定。 (三)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其编制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