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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第二十届大会对万国邮政公约和邮政包裹协定进行了修改,新的法规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据邮联新规定,现对国际及港澳台函件特别资费、包裹资费及给据邮件补偿金标准进行调整,新的邮件资费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届邮联大会将函件基本费率和包裹终端费率均改为指示性费率。各国邮政可根据本国国情确定收寄资费,给予各国邮政以更大自立权。大会将函件终端费的总水平提高了12.5%,将函件和包裹的水陆路转运费率提高了9%,航空基本运费率未作调整。另外还规定包裹终端费的进口费率不得超过出口费率的30%。 二、根据一九八八年国际及港澳地区函件业务量估算,实行新的终端费率和转运费率后对我外汇收入影响不大。考虑到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0年我们已两次调整了国际及港澳台函件和包裹的收寄资费,故此次对函件的基本资费不再进行调整。 万国邮联对国际邮件的十七种特别资费规定了费率。目前我国收取的各项特别资费低于国际标准,特别是其中的九种(挂号费、回执费、查询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申请费、欠资邮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补副收据费、逾期保管费),我们收取的资费与进行特殊处理所付出的劳务费相差较大。此次对上述九种特别资费进行了调整。 此次大会决定开办“确认投递函件”新业务并规定了资费标准,另外还将小包的最高限重由一千克改为二千克,我们也相应制定了新的资费。 目前对海关内部查验的邮递物品,我们仅对进口邮件收取了“送交海关验关费”。在未设海关地区交寄的这类出口邮件,同样也需邮局送交海关查验,所以此次规定对出口的小包和包裹也收取“送交海关验关费”,其资费标准与进口的相同。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国际及港澳台函件资费表及给据邮件补偿金标准详见附件一、二、三和四。国际及港澳台包裹资费将由邮政总局重新印制资费本下发使用。 附件一: 国际邮件资费表 (人民币:元) ┌───────────┬─────────────────┬──────┐ │资 费种类 │重量 级别 │资费│ ├───────────┼─────────────────┼──────┤ ││ 20克及20克以下 │ 1.50 │ │├─────────────────┼──────┤ │信│ 20克以上至50克 │ 2.90 │ │├─────────────────┼──────┤ ││ 50克以上至100克│ 4.50 │ │函├─────────────────┼──────┤ ││ 100克以上至250克 │ 8.89 │ │├─────────────────┼──────┤ ││ 250克以上至500克 │ 17.90│ │├─────────────────┼──────┤ ││ 500克以上至1000克│ 34.90│ │├─────────────────┼──────┤ ││ 1000克以上至2000克 │ 49.40│ ├───────────┼─────────────────┼──────┤ │明信片│ 每件 │ 1.10 │ ├───────────┼─────────────────┼──────┤ │ 航空邮简 │ 每件 │ 1.90 │ ├───────────┼─────────────────┼──────┤ ││ 20克及20克以下 │ 1.00 │ │ 印 ├─────────────────┼──────┤ ││ 20克以上至50克 │ 1.50 │ │ 刷 ├─────────────────┼──────┤ ││ 50克以上至100克│ 2.80 │ │ 品 ├─────────────────┼──────┤ ││ 100克以上至250克 │ 5.30 │ │├─────────────────┼──────┤ ││ 250克以上至500克 │ 9.90 │ │├─────────────────┼──────┤ ││ 500克以上至1000克│ 15.80│ │├─────────────────┼──────┤ ││ 1000克以上至2000克 │ 26.10│ │├─────────────────┼──────┤ ││ 2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 │ 11.00│ ├───────────┼─────────────────┼──────┤ │印刷品专袋│ 每重一千克或其零数 │ 9.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