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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0-07-31
【实施时间】 1990-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邮电部关于调整国际及港澳台邮件资费的通知

[接上页]

  ││进口印刷品专袋│ 每件 │10.00 │
  
  │├───────────────┼──────────┼────┤
  
  ││进口包裹│ 每件 │2.00│
  
  ├────┴───────────────┼──────────┼────┤
  
  ││││
  
  ││信函、印刷品、盲人读││
  
  ││物、小包每重10克或││
  
  │航空附加费│其零数│ 0.15 │
  
  ││││
  
  ││││
  
  │├──────────┤│
  
  ││明信片每件││
  
  └────────────────────┴──────────┴────┘
  
  附件四:
给据邮件补偿金标准

  
  对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收寄的各类给据邮件(与我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除外),应按下述标准补偿。
  
  ┌─────────────┬────┬──────────┬─────┐
  
  │种类│单位│ 人民币(元) │特别提款权│
  
  ├─────────────┼────┼──────────┼─────┤
  
  │挂号函件│ 每件 │150 │24.50 │
  
  ├─────────────┼────┼──────────┼─────┤
  
  │挂号印刷品专袋│ 每袋 │750 │ 122.51 │
  
  ├─────────────┼────┼──────────┼─────┤
  
  │ 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 │ 每件 │最多不超过其保价金额││
  
  ├─────────────┼────┼──────────┼─────┤
  
  │普通包裹││││
  
  ├─────────────┼────┼──────────┼─────┤
  
  │ 五千克及五千克以下 │ 每件 │270 │ 44.10│
  
  ├─────────────┼────┼──────────┼─────┤
  
  │ 五千克以上至十千克 │ 每件 │400 │ 65.34│
  
  ├─────────────┼────┼──────────┼─────┤
  
  │ 十千克以上至十五千克 │ 每件 │540 │ 88.21│
  
  ├─────────────┼────┼──────────┼─────┤
  
  │ 十五千克以上至二十千克 │ 每件 │680 │ 1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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