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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会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拟订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银行业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调查研究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提出建议;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银行业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编发有关信息和简报。 (三)银行监管一部。 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等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银行监管二部。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银行监管三部。 承办对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管理,研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监管等制度,对其风险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