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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31号
【颁布时间】 2003-04-25
【实施时间】 2003-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卫生部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司)。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拟订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拟订综合监督政策;提出立法规划建议;组织和承担行政规章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并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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