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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拟订中央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8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对外可使用委信访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