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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28号
【颁布时间】 2003-04-25
【实施时间】 2003-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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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员编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编制暂定为555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82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服务局正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3名,纪委机关室主任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的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财政部意见。国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中央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部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国家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监督。
  
  (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联系协会的工作,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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