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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27号
【颁布时间】 2003-04-25
【实施时间】 2003-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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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90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国家物资储备局正副局长4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人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委书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二)保留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国家物资储备局。
  
  (三)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在高技术产业化、机动车准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再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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