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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29号
【颁布时间】 2003-04-25
【实施时间】 2003-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四)信息化司。
  
  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参与组织国家“金关工程”相关工作;规划并实施商务部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二十五)外事司。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负责有关外事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部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务部机关行政编制为860名(含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104名(含部长助理5名、谈判副代表1名、谈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专员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委书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商务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二)在商务部设立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
  
  (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商务部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职责,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五)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划归商务部。
  
  (六)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再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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