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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21号
【颁布时间】 2003-04-20
【实施时间】 2003-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抓紧落实“十五”电力规划调整方案,结合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抓紧审批、开工一批电源、电网项目,加快国家规划内电力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使电力工业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
  
  七、电力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与水资源、大气排放等环境因素及其他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为了保证电力工业稳定有序发展,当前在部分地区出现电力紧张的情况下,更要注意防止电力投资过热、项目一哄而上的倾向。电力项目的建设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自行审批、建设燃煤发电厂。银行不得对未经批准的电厂提供贷款。凡违规建设电厂因燃煤供应、上网价格、资金供应造成的纠纷和损失,均由违规审批单位和项目业主承担责任。严重违规的,要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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