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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3]12号
【颁布时间】 2003-03-27
【实施时间】 2003-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九、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
  
  各地区要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盘活集体存量资产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乡镇机构的债务,要靠发展经济,完善财政体制等办法妥善解决; 村级组织的债务,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
  
  各地区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 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 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做处理。
  
  十、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 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特别是顶风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事)件要公开曝光。要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今后,凡是发现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仅要追究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且中央财政要相应扣减给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加强专题调查,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税费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同时,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以前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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