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3]6号
【颁布时间】 2003-03-05
【实施时间】 2003-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认真学习借鉴辽宁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003年3月5日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辽宁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试点工作,多次赴辽宁考察试点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对辽宁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辽宁试点进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42号)的要求,辽宁省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7月1日开始组织实施。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任务基本完成。从2001年1月1日开始, 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裁员不再进中心,原来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按规定出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底,全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2000年底的4801个减少到371个,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由44万人减少到3.9万人, 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由18万人增加到82万人。累计有124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计划人数的95%,其中有近一半人员现已实现了再就业。共支付经济补偿金102.3亿元,人均8250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做实。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统一调整到8%,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到8%并实行实账积累,与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到2002年底,累计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47.9亿元,已全部上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其中13亿元购买国债,其余部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调整了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共有23.7万企业新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新老办法过渡平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省享受低保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71.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150.1万人,月人均标准为173元,2002年12月全省实际月人均补差70.2元。两年共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15.4亿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加快 。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10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617万人,覆盖范围由12.2%提高到71.7%。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部分行业和大企业开始实施,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社会反映良好。
  
  (五)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开始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据辽宁省统计,全省共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没有生产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5.13万人。到2002年底,已有1.59万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领取生活费,共发放1572.9万元。
  
  (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得到加强。试点两年来,全省地方和企业共筹集社会保障资金382.5亿元(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282.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55.7亿元,企业自筹44.4亿元。考虑可比因素不含医疗保险),其中:2001年为169亿元,比上年增长16.6%;2002年为213.5亿元,比上年增长26.3%。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省和各市都设立了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