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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信传[88]1095号
【颁布时间】 1988-11-16
【实施时间】 1988-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关于内地公民申请去台湾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台湾当局迫于舆论压力和海峡两岸人民的强烈要求,宣布大陆公民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台死亡或者患重病、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或者年高患病行动困难的情形之一者,允许去台湾奔丧或探病。去台奔丧,以死者亡后六个月为限;探病,以医院诊断书之日后的两个月为限。同时还规定,大陆公民去台奔丧、探病须有台湾亲友担保,由在台亲属或者到“第三地区”办理入台手续,备有回程机、船票及“第三地区”再入境许可,在台停留期为两个月。为避免我公民不能进入台湾或者在所谓“第三地区”长期等候入台手续,根据海峡两岸往来的实际情况,兹对我公民去台湾的申请、审批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受理申请:内地公民因在台父母、配偶、子女患病或死亡等,要求前往探望或奔丧并能提交邀请函电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去台途径:目前内地公民去台湾暂规定只限经香港;经外国去台湾的暂不办理。
  
  三、审批发证:由于台湾的限制,为避免公民在外滞留,不能进入台湾,审批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确有父母、配偶、子女在台湾;
  
  (2)有邀请前往探亲、探病、奔丧的函电;
  
  (3)申请人提交了入台许可影印件或有香港中国旅行社确认办妥入台手续通知;
  
  (4)符合法律规定出境条件。各地受理申请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台许可影印件或接到香港中旅社确认入台手续通知后,方能发给证件前往台湾。其中,经香港去台湾的,不计入我双程去港名额。
  
  四、证件:凡批准经香港去台湾并已获入台许可的,暂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壹次往来港澳签注,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并须在紧接签注章的下方加注“经香港去台湾”的蓝色条章(5×1CM),然后再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
  
  五、入台、返港手续的办理。我公民去台湾的入台手续,由在台亲友或者香港亲友办理的,其亲友可在办妥后与香港中国旅行社联系,经香港中国旅行社核对属实后,函电告知有关公安厅、局(也可电传各地中国旅行社转公安机关);如由内地公民办理入台手续,则由本人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办妥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通知我公安机关。我公安机关接到香港中国旅行社认可通知的,均可视为已办妥入台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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