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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发计字[1988]928号
【颁布时间】 1988-11-11
【实施时间】 1988-11-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32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一、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
  
  根据中国唱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的音像产品实行编辑出版、加工制作、销售发行(简称编、产、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音像产品的销售价格。对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产品名称 单位 提取金额(元)
  
  30公分密纹唱片 张 0.672
  
  25公分薄膜唱片 张 0.056
  
  25公分立体声唱片 张 0.21
  
  盒式音带 盒 0.516
  
  各种副牌盒式音带 盒 0.688
  
  引进节目30公分密
  
  纹唱片 张 1.12
  
  引进节目盒式音带 盒 1.12
  
  二、提取编录出版费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一种是自编节目;另一种是其他单位提供节目。会计分录为:
  
  (一)自编节目:
  
  借:基本生产
  
  贷: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二)其他单位提供节目:
  
  借:基本生产
  
  贷:其他应付款-×××(提供版权单位)
  
  企业提取编录出版费时。不论是本企业自编节目。还是外单位提供节目。一律按本企业当月入库产量乘以各种规定标准提取。
  
  三、编录节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录音业务费”科目中反映。月终将其余额转到“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科目中。会计分录为:
  
  (一)费用发生时:
  
  借:录音业务费-有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
  
  如果在购买音像产品节目时。是一次性支付版费的情况下,其会计分录为:
  
  借:录音业务费
  
  贷:银行存款
  
  (二)月终将“录音业务费”月末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科目中。会计分录为:
  
  借: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贷:录音业务费
  
  四、历质量等客观原因报废的音像产品,应在报废的同时冲回已预提的编录出版费。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贷:产成品
  
  为了真实反映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情况,“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的借方余额在记明细帐时应以红字登记在该科目的贷方。
  
  五、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对于已按产量预提。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应根据成品库报送的各种音像产品的库存数量。分别乘以规定的提取标准。计算出未销售部分的编录出版费。经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保留余额。并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详细说明。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扣除。经审核批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余额后。剩余部分转作利润。会计分录为:
  
  借: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贷:利润-编录出版费结余
  
  六、企业向外单位提供节目源。收到版费收入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销售-版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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