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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部署:

  
  你们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48号、署岸发[2002]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有关单位对其生产、安全、查查验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启用,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如需要增设查验机构、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的启用,属口岸扩大开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开放管理和加强监督,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及总参,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开放范围予以划定。
  
  
国务院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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