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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编制数,由民航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总编制数内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通知》的有关精神另行核定。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公安局,待民航机场公安管理体制确定后,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该机构为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总数外单列,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关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机构,按照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保障职能分开的原则,除在机关保留少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外,其他职能由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性质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承担,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暂保留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代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并管理西藏自治区内的民用机场。
  
  附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置表
  
  附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置表
  
  ┌──────────────────────┬───────┬────────┐
  │ 机构名称 │机构规格│所在地│
  ├──────────────────────┼───────┼────────┤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北京市│
  ├──┬───────────────────┼───────┼────────┤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天津市│
  │├───────────────────┼───────┼────────┤
  ││中国民用航空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石家庄市│
  │├───────────────────┼───────┼────────┤
  ││中国民用航空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太原市│
  │├───────────────────┼───────┼────────┤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司局级│呼和浩特市│
  ├──┴───────────────────┼───────┼────────┤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沈阳市│
  ├──┬───────────────────┼───────┼────────┤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长春市│
  │├───────────────────┼───────┼────────┤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司局级│哈尔滨市│
  │├───────────────────┼───────┼────────┤
  ││中国民用航空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大连市│
  ├──┴───────────────────┼───────┼────────┤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上海市│
  ├──┬───────────────────┼───────┼────────┤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司局级│南京市│
  │├───────────────────┼───────┼────────┤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司局级│杭州市│
  │├───────────────────┼───────┼────────┤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合肥市│
  │├───────────────────┼───────┼────────┤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福州市│
  │├───────────────────┼───────┼────────┤
  ││中国民用航空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南昌市│
  │├───────────────────┼───────┼────────┤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司局级│济南市│
  │├───────────────────┼───────┼────────┤
  ││中国民用航空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厦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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