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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88]公境字77号
【颁布时间】 1988-08-26
【实施时间】 1988-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关于改革《港澳同胞回乡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入出境管理,方便港澳同胞往来内地,经我部同意,广东省公安厅对《港澳同胞回乡证》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制新版本《港澳同胞回乡证》,从今年九月八日开始使用。新本回乡证有效期仍为十年,共五十八页;第二页相片上方加贴反映证件号码的条纹码,全页塑封并加盖钢印;查验页从现在的每一页供入出境使用一次改为二次。已签发的原版本《港澳同胞回乡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如自愿申办加贴条纹码的,则加贴在原证第二页相片下方并塑封;不愿加贴条纹码的,原证件可继续作用。
  
  二、印制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儿童专用)》。这种证件为单页对折,相片上方加贴条纹码并塑封,塑封后加盖钢印。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换领新证。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开始使用,凡十二岁以下港澳儿童来往内地均须持用儿童专用《港澳同胞回乡证》。持证儿童往来内地必须有监护人偕行,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在监护人回乡证当次查验页加盖“偕行儿童持××××号回乡证”蓝条章。偕行儿童需暂留或寄养内地,不随原监护人出境时,暂留或寄养地县、市公安局应在监护人回乡证当次查验页加注“准持××××号回乡证×××儿童留居内地”。暂留或寄养儿童出境时,亦须所在地公安局在监护人回乡证当次查验页加注“准予偕行持××××号回乡证儿童出境”。
  
  凡实行电脑查验的口岸,持有条纹码《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入出境免填入出境卡。持无条纹码《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港澳同胞入出境,仍需填写入出境卡 。
  
  三、边防口岸实行电脑验证,将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行。今年第三季度首先在罗湖口岸实行,然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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