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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06-13
【实施时间】 198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2.填补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这一空白环节,严密了办案程序。去年我们与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处理和审理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试行办法》规定:在土地管理局或乡政府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如有不服可在30日内到法院起诉。但工作中发现,在30日起诉期内如处理对象不起诉也不履行决定,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土地管理部门鞭长莫及,待起诉期满,房早已盖成,给处理带来了困难。土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如有继续违法活动,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实行行政拘留等制裁,使违法者无隙可乘。
  
  3.公、法人员与土地监察人员共同办公,信息传递直接,情况掌握全面,办案效率大为提高。各县市法院人少案多,客观上决定了土地案件很难按要求及时处理。如容城县法院执行庭仅有干部2人,各类案件很多,使土地案件的执行受到了制约。今年1至4月中旬,县、乡共下达处罚决定106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需要强制执行的33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土地联合执行组成立后,立即对这些积案进行清理,仅用了15天的时间,就执行31件,占积案总数的94%。
  
  目前,我区土地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正处于完善、配套的发展阶段。我们认为,建立土地监察与公安局、法院相结合的土地监察、执法体系,是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总趋势,应予以肯定,并在面上推广试行。没有行动的市县都应像容城等县那样,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机构设置形式不必千篇一律,但必须具备监察、治安、执法三大职能,逐步实现体系化。正在进行的县应抓好完善提高工作。在执法环节上,应逐步增加审判职能,建立全功能的土地专门法庭,对亟需决的问题,各级领导应因势利导,做好工作,使我们的机构既科学、合理、又合法,为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参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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