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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颁布时间】 1988-05-09
【实施时间】 1988-05-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33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汇总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中央一级出版社、期刊社:

  
  我局《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87〕权字第52号)要求:“各有关出版社、期刊社对1980年7月1日以后重印(包括改繁体字为简化字)、发表、转载或改编港、澳、台同胞作品的情况,立即进行一次清理。凡未支付稿酬的,按作品出版或发表时的付酬标准与办法结算应付稿酬,单列项目,予以保存。一旦作者或其继承人或委托人来领,随时可以兑现。”此规定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88〕权字第8号),已由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同志于四月二十日对外宣布。同时还宣布,为了向台湾和港澳同胞提供方便,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统一代作者查询和领取稿酬。上述宣布,海内外报刊已作报道,有关作者极为关注,因涉及对台及港澳工作,必须严肃对待,不能失信于人。为此,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将1980年7月至1987年底期间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况,按所附《重印、出版、转载或改编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况统计表》开列项目填写清楚,于1988年6月15日前报告我局。各出版单位使用港、澳、台同胞的作品,包括几家出版社重复出版的,均须分别支付稿酬。付酬标准,1984年12月1日之前出版的,按1980年《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学术著作可掌握在每千字10元左右,通俗作品每千字7元左右);1984年12月1日之后出版的,按1984年《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执行(学术著作可掌握在每千15元左右,通俗作品每千字10元左右)。应付稿酬,可保存在本单位,也可以汇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帐号:461091-77;开户银行:北京中国工商银行东四南大街分理处)。
  
  请各地新闻出版局和版权局(处)协助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单位的情况汇总后统一寄送我局。中央一级出版社、期刊社直接向我局报送,烦请各有关部委予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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