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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 1988-02-11
【实施时间】 1988-0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33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对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行李物品验放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根据中央对台办、公安部公信传(88)78号“关于办理台胞短期旅游和多次入出境手续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和该厅驻拱北签证处现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鉴于发证机关不在“通行证”上作“持证人系台湾同胞”的加注和中央对台办关于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不享受免税优待的意见,现将短期旅游和多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行李物品验放通知如下:
  
  一、各关对待“通行证”进出境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海关对短期旅客的管理规定验放。
  
  二、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经由拱北、九龙两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凡查明当天或者短期多次进出境者,海关对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均按照短期旅客的管理规定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拱北、九龙海关制定报署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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