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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人薪[1988]5号
【颁布时间】 1988-01-23
【实施时间】 1988-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检察人员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属检察机关编制的,按照其规格,执行相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属于企业、事业编制的,可参照本《实施方案》随同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四)县人民检察院部分检察员确定为股级的,其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执行科员职务工资五级24元标准。
  
  五、为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在当地党委、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搞好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六、《实施方案》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凡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明确职务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明确职务的,从批准任职的下一个月起发给。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工资,按规定的限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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