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6-02
【实施时间】 2002-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2]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平凉地区和县级平凉市,设立地级平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崆峒区西大街。
  
  二、平凉市设立崆峒区,以原县级平凉市的行政区域为崆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平凉市辖原平凉地区的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和新设立的崆峒区。
  
  平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二年六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