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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交通事故情况,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根据事故原因、时间、地点等分布的特点和规律,择时、择点安排巡逻执勤。 2.认真研究制定勤务监督制度,落实执勤责任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民警上路的执勤时间,提高管事率。认真研究落实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防止县乡道路失控。 3.加强执勤民警岗位培训,提高识别和纠正交通违章的能力和执法水平,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重点违章行为,一律依法严格处罚。 4.应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以集中整治为开端,强化违章信息网络传递工作,逐步提高利用网络异地查询违章和事故信息的能力。在高速公路、国道和重要省道要设置测速监控点,利用科技手段对路面实行有效控制。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在干线公路设置监控系统,为路面取缔违章提供依据。要根据本地区公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逐步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 ——东部发达地区,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管理的交警支队,应当各装备1部以上酒精检测仪、测速仪;交警大队每辆巡逻车应当各装备1部;交警中队至少各装备1部; ——中部地区,交警支队应当至少装备各1部;交警大队每2辆巡逻车各装备1部。有条件的,交警中队也应当装备酒精检测仪、测速仪; ——西部地区,交警支队应当各装备1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有条件的,交警大队也要各装备1部。 通过集中整治严重违章行为,形成严管态势,促进公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至2002年年底,在已建成“平安大道”的公路上,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因严重违章造成的重、特大事故下降20%以上,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在其他国道、省道,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因严重违章造成的事故下降10%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违章信息转递率要达到100%;跨省违章信息转递率达到80%。 (五)继续排查和治理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消除安全隐患。 对2001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由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治理任务。 1.对2001年尚未整治的事故多发点段,继续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请有关部门限期整治,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对应当整治而未及时整治继续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事故的,要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切实吸取教训,加快整治进度。 2.2002年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标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排查重点事故多发点段是:2001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的公路点段;高速公路上发生一次10车以上相撞事故的路段;因缺乏电子显示牌、可变标志、报警电话等设施,不能及时报警和提示后方车辆,导致发生连续追尾事故的高速公路路段。 ——地、市级排查重点事故多发点段是:2001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普通公路的点段和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死亡事故的点段;二级以上新(改)建公路,未划设中心隔离线或未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的,或虽设置隔离设施,但开口过多或影响视线,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伤亡事故的点段。 ——县级排查重点事故多发点段是:2001年以来发生2次以上带有规律性伤亡事故的县、乡公路点段。 ——公路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重点是:二级以上新(改)建公路缺乏交通标志、标线,未划设中心隔离线或未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的路段;隔离设施开口过多且不合理,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三级以下公路弯道半径、超高等不符合标准,严重缺乏交通标志,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路段;公路易受气象、意外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路面损毁、坍塌、滑坡、落石、泥石流等情况的路段;改、扩建公路不设置标志或标志不明确,以及公路养护、维修不及时,堆物、挖掘形成隐患的路段。 2002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及治理方案,要在7月底前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对2001年尚未整治的事故多发点段,2002年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全部治理完成,中部应完成治理70%,西部应完成治理50%。2002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东部应完成治理70%以上,中部应完成治理50%以上,西部应完成治理30%以上。通过治理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工作,逐步消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设计、施工、使用过程中遗留的安全隐患,同一形态的规律性死亡事故明显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