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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章立制,定期检查。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解决问题,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责成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用工、规范经营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集中整治的成果能够长期得到巩固。同时,要建立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制度,并定期对在有毒有害场所从事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高度负责,处理善后。抓紧对本地所有接触含苯材料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保证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认真做好死亡、患病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赔偿工作。 (四)严肃法纪,严厉查处。对违反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农民工重大病亡事故、违反税法偷税漏税的业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认真调查基层干部是否包庇作案,严肃查处涉案人员。 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国务院责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就此次事件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鉴于此类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并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整治重点。集中开展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特别是要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进行严格清查。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组织领导。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指定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专门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三)部分分工。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全国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监管局)、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共同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四)宣传教育。在整治过程中,要同时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即将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学习班,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生产安全意识。加强农民工务工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使广大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报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还将组织工作组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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