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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现等费用由地方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核查经费由中央承担。
  
  (三十二)各省级政府、各县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决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三)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林、还草、还湖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由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务院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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