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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34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接上页]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
  
  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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