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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50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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