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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外字[1986]第8号
【颁布时间】 1986-07-01
【实施时间】 198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解决港澳地区内地派出人员夫妻分居问题的几条意见>的原则精神,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多数不能同时派出,为此,对配偶不在港澳的人员,采取配偶探亲的办法。现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驻港澳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1年后,每两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1次,时间为1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驻港澳人员仍可按原制度规定回内地休假。
  
  二、配偶到港澳探亲的待遇:
  
   (1)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2)往返路费由驻港澳单位报销。配偶不管其属何级人员,一律按乘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
  
   (3)在港澳一个月期间,补助生活费1500港元,报销临时性医疗费,住宿由港澳单位提供。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三、驻港澳人员其他直系亲属到港澳旅游,费用自理。
  
  四、澳门地区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此规定从1986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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