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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品出厂的管理办法,各地经贸部门加强监督;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组织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国家经委要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72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