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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345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接上页]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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