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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其核心区、缓冲区因面积缩小,致使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纠正和恢复原貌,并依法查处。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