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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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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国家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未颁布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课题的监督与检查
  
  (二十七)加强课题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归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归口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估。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二十八)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课题制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各归口部门在制定新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并按照上述原则对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地方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由各地参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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