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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81]商日字第37号
【颁布时间】 1981-10-19
【实施时间】 198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5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业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84号文对收购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查辑走私手表经营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七日以国发〔1980〕184号文批转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管理和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该文件规定:“华侨、港澳同胞按海关规定带进的各种物品,应做为特殊物品对待,只限于自用或馈赠亲友,不准私自买卖,从中牟利。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指定的收购单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商业部门明确收购单位,非指定单位不准收购。这类物品必须按专业分工归口经营。”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一日我部根据当时经营查缉走私手表出现的问题,曾以商日字第74号文又作了具体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带进的手表和查缉的走私手表,按国务院国发〔1980〕184号文规定,由省、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收购。收购后这部分手表交由信托公司、旧货商店按质论价销售。销售时应向购买者讲清质量情况,其他国营商业,一律不准经营。”
  
  最近,我们收到不少群众来信反映,有些国营商业批发单位、贸易货栈和零售商店未按规定执行,仍擅自从各种渠道采购经营这类手表,不少质量很差,购买者的意见十分强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大危害,助长了港、台不法商人的走私活动,打乱了国家进口手表的市场秩序,给社会主义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企业受到损失,也给投机倒把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坚决打击走私、投机分子贩私,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对人民负责,特再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通知所属国营商店先行停止出售上述质量很差的手表。然后按国务院国发〔1980〕184号文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所属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指定经营的单位,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非指定单位,一律不准经营。
  
  二、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国营商业各级批发单位(包括国营商业所属贸易货栈),零售商店以及集体商业,一律不准自行采购这类手表,一律不准出售这类手表,违反的要严肃处理。
  
  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单位,不管从哪种渠道自行采购、经营这类手表,应按国发〔1980〕184号文的规定查处。
  
  三、请各地人民银行给予支持,对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行采购这类手表,不给划拨货款。
  
  四、没有发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库存这类手表,要交给信托公司、旧货商店处理。在交接中如发生折价损失,由原经营单位负担。
  
  五、对已出售的这类手表,如发生质量纠纷,原销售单位要对消费者负责,要认真、合情合理地给予解决,绝对不能使消费者吃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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